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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请假管理变更通知

来源: 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: 2012-09-14 访问统计: 50
学校请假管理变更通知
 
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。因故不能参加的学生,应当事先请假并获批准。未经批准而缺席者,视为旷课,旷课一天按五学时计。对旷课的学生,根据情节严重及态度,予以批评教育、全院通报、纪律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。在校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,特殊情况情况需请事假的学生,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。
根据学生手册P27第9条规定:
学生请假,一天内由本人申请,报告班长和班主任,由班长将请假条交给任课教师,任课教师批准方可;三天内(含三天)由本人申请,班主任(或辅导员)报主管院长批准后,再由教务员通知任课教师;三天以上由本人申请,二级学院院长批准;请假两周以上须办理停学手续。请假期满要按时销假。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超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,依照《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应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 
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建筑学院
2012年9月14日
附件建筑学院请假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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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加